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被指定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于2006年11月14日分别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下简称《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反洗钱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反洗钱法》及相关法规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保险公司。
《反洗钱法》首次在中国全面建立了反洗钱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和职能, 明确了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规定了反洗钱义务以及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反洗钱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程序、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的机构,以及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反洗钱法》规定,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下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 毒品犯罪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走私犯罪
- 贪污贿赂犯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金融诈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洗钱罪:
- 提供资金帐户的;
-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
- 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洗钱罪。
根据《反洗钱法》第16、17条和《反洗钱规定》第9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 通过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包括境外金融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该第三方采取符合相同法律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客户身份识别做出进一步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至少五年。
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文件保存做出进一步规定。
- 以下交易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英文缩写为“CALMAC”)报告:
- 大额交易(英文缩写为“LAT”)
-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
-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 可疑交易(英文缩写为“ST”)
-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 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 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 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 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 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 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 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 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 大额交易报告应包含以下30个要素:
编号 |
要素 |
编号 |
要素 |
1 |
金融机构名称 |
2 |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3 |
金融机构代码 |
4 |
客户姓名 |
5 |
客户身份证件类型 |
6 |
客户身份证件号码 |
7 |
客户国籍 |
8 |
代理人姓名 |
9 |
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
10 |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
11 |
代理人国籍 |
12 |
帐户类型 |
13 |
帐号 |
14 |
交易日期 |
15 |
交易代码 |
16 |
交易方式 |
17 |
资金收付代码 |
18 |
交易去向 |
19 |
资金用途 |
20 |
币种 |
21 |
交易金额 |
22 |
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 |
23 |
交易对方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24 |
交易对方金融机构代码 |
25 |
交易对方名称 |
26 |
交易对方身份证件类型 |
27 |
交易对方身份证件号码 |
28 |
交易对方帐户类型 |
29 |
交易对方帐号 |
30 |
报告日期 |
- 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包含以下40个要素:
编号 |
要素 |
编号 |
要素 |
1 |
金融机构名称 |
2 |
金融机构代码类型 |
3 |
金融机构代码 |
4 |
金融机构联系方式 |
5 |
交易地 |
6 |
投保人姓名 |
7 |
投保人身份证件类型 |
8 |
投保人身份证件号码 |
9 |
投保人类型 |
10 |
投保人联系方式 |
11 |
客户职业或业务范围 |
12 |
被保险人姓名 |
13 |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类型 |
14 |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 |
15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
16 |
受益人姓名 |
17 |
受益人身份证件类型 |
18 |
受益人身份证件号码 |
19 |
单位客户大股东的信息 |
20 |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姓名 |
21 |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
22 |
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23 |
保单类型 |
24 |
保单编号 |
25 |
保险期间 |
26 |
险种 |
27 |
交易日期 |
28 |
交易类型 |
29 |
币种 |
30 |
交易金额 |
31 |
资金来源、流向 |
32 |
资金流动方式 |
33 |
开户行 |
34 |
银行交易代码 |
35 |
交易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 |
36 |
交易经办人姓名 |
37 |
可疑交易迹象说明 |
38 |
交易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
39 |
报告日期 |
40 |
报告人 |
- 同时符合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报告。
- 大额交易豁免情形
以下大额交易可以不作报告:
- 同一户名下的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账户之间的划转。
-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公安机关。
-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反洗钱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 金融机构应该对其职工和公众进行反洗钱培训。
-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
- 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 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 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 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 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建议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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